一、总则
(一)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辽宁省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二)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是我院外事工作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是执行外事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业务部门。本制度所指外事人员为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工作人员。
二、外事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逐级报告和请示,并提交书面材料。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三、外事工作管理
学院外事工作由学院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归口管理。
四、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
(一)负责组织和开展学院同国(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对外交流工作,组织签订和执行各种交流合作协议。
(二)负责或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来访学者、教授、校友及外宾的接待工作。
(三)负责校际交流计划的统筹管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
(四)负责学院外事相关手续、证件的办理。
(五)负责收集国(境)校友信息资料,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沟通和联系,接待校友来访、来电、来函。
五、外事工作的备案
外事工作人员必须将上级部门及本院的外事文件资料即时归类备案。
六、外事人员工作守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二)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三)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四)外事人员应着装穿戴整洁、妆扮适宜。
(五)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
(六)不利用对外交流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七)加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外事活动要事先报学院分管领导,事后要及时主动汇报情况。
(八)工作安排或与接待客人有预约,进入客人房间不少于2名人员。除此之外,不得随意进入客人房间,以免影响其工作和休息。
(九)对外交流中,接受国外院校机构和国内企业馈赠礼品高于500元人民币的,须登记、上缴;对个人间友谊馈赠价值500元—2000元人民币的礼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等额缴纳礼品价差,上缴学院财务处,礼品个人保留;对个人间友谊馈赠价值高于2000元人民币的礼品须经院长批准等额缴纳礼品价差,上缴院财务,礼品个人保留。
(十)除因公出国访问,工作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七、涉外保密准则
(一)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三)外事接待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计划,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
(四)任何人不准在对外交往中泄漏国家机密、单位秘密。
(五)不准违反规定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
(六)在通讯、网络或普通邮件中,不准使用明码或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向境外传递国家秘密。
(七)禁止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单位机密带出境外。
八、本规定由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