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向辽宁省辽宁水利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下文简称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实物多少,基金会均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所有捐赠者的捐赠信息,均备案存档,并根据其意愿在基金会网站公布捐赠者名录。
第三条 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基金会将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冠名奖励、助学、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等各类项目基金;或根据情况在辽宁水利职业学院的主要建筑、校园景观前,铭文纪念。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国内外企事单位、团体和个人,学院与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将按公允价值入账。
第六条 具体鸣谢办法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 20万元以上的个人:
1、颁发捐赠证书;
2、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受聘担任基金会名誉理事;
3、颁发“辽宁水利职业学院教育杰出贡献奖”;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学院基金会网站刊登捐赠者业绩、简介和照片等;
5、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二)捐赠金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不含)的个人:
1、颁发捐赠证书;
2、颁发“辽宁水利职业学院教育贡献奖”;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学院基金会网站刊登捐赠者业绩、简介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不含)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的个人:
1、颁发捐赠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学院基金会网站刊登捐赠者业绩、简介和照片等;
(四)对于实物捐赠,按公允价值参照以上规定鸣谢。
第七条 其它鸣谢方案可与捐赠者协商。